广州市一家食品公司搬运工刘某在随司机到东莞送货期间,发现车子没停好,遂无证开动车辆想移动车位,孰料车辆失控撞入旁边商铺,酿成该铺店员两伤一死的交通事故。死者许某的家属遂向肇事车辆驾驶者刘某及其公司、登记车主、保险公司索赔。
日前,此案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经审理认为,搬运工刘某擅自开车的行为虽超越其职权范围,但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 任。法院判令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实际支配人食品公司除了已垫付的13万赔偿款再支付赔偿款11万多元给许家,登记车主高某对食品公司的上述 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搬运工善意倒车 意外撞人一死两伤
2013年9月22日,广州市某食品公司派司机邹某开一辆货车到东莞市大岭山镇信立农批市场送货,刘某负责跟车搬运。就在邹某下去跟一家店 铺对账时,刘某发现车子需移出才能关上车门。并无驾照的刘某,遂决定自己开车将车移一点位置。但意外的是,车子失控撞入旁边一家商铺内,造成店铺两名员工 受伤、另一名员工许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商铺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查,货车的登记车主为高某,食品公司系实际支配人。货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 险”)及不计免赔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被保险人为高某。涉案保险合同的三者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 的驾驶证等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许某家人将肇事车辆驾驶者刘某、登记车主高某及实际支配人食品公司、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93万多元。
食品公司辩称,刘某只是跟车搬运员,擅驾车辆并非履行职务,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辩称,他只是名义车主,该车由公司支配使用,车辆利 益不归其享有,不应承担责任。身在高墙的刘某称愿服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无证驾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 2014年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无证驾驶车辆 第三者险保险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刘某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三者险赔偿责任。
死者许某相对于货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许家损失超过以上保险限额的 部分,按事故责任,应由驾驶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高某是该车登记车主,也是公司主要股东,其辩称其不支配 车辆、不享有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对许家的事故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法计算为35万多元。上述金额已超过11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给许家,超过部分应由食品公司赔偿,扣除其已支付的13万元,仍需赔偿11万多元。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决下达后,各方均无上诉。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上述被告均已履行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刘某擅驾行为为何认定为职务行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搬运工刘某擅自驾车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及食品公司因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单晓丽法官解释称,刘某作为跟车搬运员,驾车行为虽属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但并非出于私利, 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故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食品公司承担。如果食品公司能证明侵权行为超过职权范围或是由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向其 另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