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甘心遭男友背叛,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一女子酒后点燃了和男友住处厨房煤气灶的火,拿睡衣点着后丢进主人房放火,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时,女子辩称当时自己放火是想自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该女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秀与被害人林某是情人关系,其二人住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某小区房屋里。 2014年12月23日零时许,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张喝酒后回到上述住处,因林未接听张的电话,张便打着厨房煤气灶的火,拿一件睡衣点着火后丢至主 人房进行放火,导致该房被焚烧。案发后,张主动报警并在小区等候处理。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的谅解。
庭审时,被告人张某秀表示认罪,其辩称因为林某背叛自己,和另一个女人在一起,于是她当时想自杀,所以把衣服点燃放在房里。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且得到其谅解; 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现场是商品房,被告人的行为已影响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秀不构成放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秀在住 宅楼内放火,其行为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秀放火的原因系由 于被害人出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虽因感情纠纷引发,但被告人张某秀不应采用放火这种危及公共安全的方式解决,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 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秀的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张某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连线法官:感情纠纷应冷静处理 切勿上升到刑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因男友出轨借酒浇愁,因双方的情感纠纷一气之下点燃了两人的住处,虽然被告人表示自己是想要自 杀,且不管其所述是否真实,但案发现场是住宅楼,楼上楼下皆有住户,被告人的不冷静也置他人于危险境地,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已构成放火罪。本院此前也审 理过类似案件:夫妻间争吵后,丈夫酒后点燃了自家的房屋,想要和妻子“同归于尽”,最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样的一时之气,带来 的不仅是财产的损失,还上升到刑事犯罪。法官告诫夫妻、情侣之间不要因情感纠纷或争执失去理智,应冷静处理家庭和感情问题,切勿像两案被告一样“引火烧 身”,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