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籍男子黄某财多年来一直在市万江区经营假冒Nike、Adidas、New Balance等运动鞋的批发零售生意,生意也做得越来越大。截止案发,公安机关在黄某财的仓库中查获假冒品牌运动鞋3万多双。
记者7月8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黄某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黄某财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卖假鞋五年获利9万
据调查,自2008年开始,黄某财在东莞市万江区袁屋基街20号商铺开始销售假冒New Balance、Nike、Adidas、 Jordan、Puma、Convers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011年年底,黄某财租用东莞市万江区黄昌街1巷1号旁一间烂尾楼二楼仓库存放上述假冒 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以供销售。截止2013年7月18日,公安人员在黄某财的店铺及仓库内搜出假冒耐克公司品牌的运动鞋12670双,价值约人民币1000 多万元;假冒阿迪达斯公司品牌的运动鞋7130双,价值约人民币500多万元;假冒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品牌的运动鞋16560双,价值约人民币1000多万 元。据统计,黄某财至案发时共获利人民币9万元。
庭审焦点:
被告人:被查获的侵权货物未销售成功,属犯罪未遂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黄某财当庭表示认罪,但他的辩护人在量刑方面提出了意见:1、起诉书公诉假冒品牌运动鞋的销售价值数额认定太高,被 告人实际销售的价格是每双鞋几十元至一百多元不等,但鉴定价格为700元至1000元,应当按照被告人销售的实际价格,即平均价每双100元总值约为 300万元,来认定被告人销售的货值;2、被查获的侵权货物未销售成功,系犯罪未遂,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完成,属既遂
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公诉的销售数额是按照东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计算的,是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完成,其犯罪已得逞,此时已经犯罪既遂,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院认定:
售假量大 被罚80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财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证据中被告人黄某财所开具的送货单都没有记载所送货物的具体名称及规格,同时收货人无签名或盖章,不能反映送货行为的真实性及货物的详细信 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标价或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时,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有权核定价格的法定机关,可对查获赃物的市场价格进行 核定,因此本案应依照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来计算被告人黄某财的销售金额。
另外,被告人黄某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时间有五年之久,且在当地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的假冒运动鞋有3.6万多双, 可见其批发、零售的数量之大,因此被告人黄某财“销售”这一实行行为已经完成,其犯罪已得逞,此时已经犯罪既遂。辩护人提出的被缴获赃物尚未流入市场、没 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从而认定犯罪未遂的辩护不能成立。
根据被告人黄某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重判 提高违法成本
本案反映出当前市场上假冒商标商品现象泛滥的原因:一是部分经营者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严重性、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 仿名牌、搭便车可以快捷获利,便唯利是图。以本案被告人为例,他在庭审时陈述,他以为销售冒牌的运动鞋不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更没有意识到这种是违 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二是部分民众对仿冒商品仍抱着不完全抵制的消费心态,从而滋长了仿冒商品的市场空间。本案被告人也称购买他商品的人基本都清 楚知道鞋子是假冒的,不然价格也不会如此低廉。
目前,国家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列入刑法以定罪判刑惩处,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 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销售数量和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商家销售商品,需要仔细审查货物来源,查看是否有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授权,并且不要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触及行政查处的 侥幸心理。要谨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已经触犯刑法,会被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