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曹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曹某还有个儿子曹儿与张某一起生活。曹某所在单位向职工集资,并承诺给高额利息。1993年2月25日。张某交给曹某5000元,让她去交集资款。1994年2月26日,曹某取回了返还的本金加利息5750元。1996年5月15日,张某与曹某协议离婚,未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割。2001年5月6日.张某找曹某要这5000元时,曹儿写了借条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曹某也签了名。张某拿了借条向法院起诉称:曹某为参加单位的高息集资,向其借款5000元。2000年7月以来.我因生病急用,多次找曹要钱,他们母子已写下借条,请法院判令曹某返还5000元。曹某答辩称:这笔钱取出后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包括赔养张某的母亲)和儿子的学费,当时为让张某尽快离开我家才写了借条。曹儿说:我担心母亲犯病,为让张某早些离开,情急之下写了借条。
【审判】
在法庭调查时,张某拿出一张他母亲写的证言,称5000元是他母亲的。曹某则拿出交学费的收据。双方均不认可对方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交给曹某5000元参加单位集资,因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故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原告催款,被告才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张某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5000元是张某母亲的,对张某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单位集资,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出用于生活支出和子女学费,是夫妻共同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不形成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我国《婚姻法》时夫妻财产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如果夫妻没有时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目前我国结婚、离婚、再婚的很多,年轻夫妻有很多在婚前就对各自的财产作了约定,甚至婚后也采取AA制。对于再婚家庭,由于双方有各自的子女,常常会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发生争吵,以至于再次离婚。老年再婚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甚至在一方去世后,双方子女为遗产继承闹得不可开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再婚夫妻结婚前先将原有财产作出处理或作出约定;老年再婚时要把原有的住房和原来妻子留下的财产安排好。没有了后顾之忧,再婚的生活也会轻松些。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借条”。在本案中,法院对借条没有认定其借贷关系,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要否认这张“借条”,光靠口头否认是不行的,必须要拿出能够证明不是借款的证据。在夫妻之间、亲戚之间。借贷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当时写借条的却不多。例如父母将自己的养老钱借给子女买房子、做生意,很少要求子女写借据。知果没有借据,这些赌产有可能会被作为子女的财产,或者作为子女家庭的共同财产。只有妥善地处理好家庭的财产,才能享受和谐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