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谭某、黄某奎、黄某林各自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00元,上缴国库。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7年3月25日,利川市谋道镇某村村民谭某向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投保繁育牛肉养殖保险的一头能繁母牛在放羊地死亡。3月27日上午,保险公司到现场查看理赔,并监督谭某将死牛就地深埋。
3月28日下午,黄某得知埋有死牛后,邀约谭某、黄某林、黄某奎一起将死牛挖出卖钱,并电话联系了买主胡某。当晚,黄某、谭某、黄某林、黄某奎将死牛内脏掏出后,租车于3月29日凌晨1时许运至胡某的屠宰场。在黄某与胡某就死牛讨价还价时,在屠宰场二楼房间睡觉的肖某听见,就用2100元(其中100元车费)买来食用。黄某将所得人民币分给谭某、黄某奎各自500元,黄某林600元(含100元车费)。
3月29日上午,肖某将牛肉剔出后带回家存放于冰柜内,除已食用10余斤牛肉外,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日扣押牛肉104.06斤和牛皮一张。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谭某、黄某奎、黄某林违法食品安全法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牛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用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胡某明知销售的是死因不明的牛而提供经验场所,并将肖某购买死牛的钱交给被告人黄某,让四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得以完成,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黄某奎、黄某林、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销售所得人民币21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清账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