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出头的林先生,从2004年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经营一家“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没想到开店8年后,接到了一纸诉状。在 2006至2009年期间陆续获得“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何先生向法院状告林先生,称对方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索赔50余万元,并要求林先 生不得再使用涉及“麦肯基”的标识。林先生不服,提起了反诉,认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在先,应该是何先生停止侵权行为。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餐厅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令餐厅老板林先生立即停止侵犯何先生享有的“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并规范使用其“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的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麦肯基”字样,并判令赔偿何先生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 失1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餐厅老板林先生对此不服,日前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麦肯基”商标人告“麦肯基餐厅”老板侵权
2004年12月,林先生向工商部门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一直正常经营。
让林先生没想到的是,几年后,有人也把“麦肯基”这个名字用于商业经营,并申请了“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更以侵权为由把自己告上了法院。
2006年至2009年期间,何先生通过申请,先后获得一只公鸡形象、大写汉语拼音MAIKENJI、MCK、麦肯基、麦肯基加大写汉语拼音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12年12月,“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何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提起诉讼,状告林先生的侵权行为。
何先生起诉称,他的注册商标“麦肯基”核定服务范围为快餐馆、餐厅等,曾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广告。经多年发展,该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在广 东、山东、河南、湖南、内蒙古等全国多个省份都有加盟店,声名远播。但林先生未经其许可,长期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一家250平方米左右的麦肯基餐厅,肆意 销售外包装假冒“麦肯基”注册商标的食品,如汉堡包、薯条、炸鸡、饮料、中式蒸饭等;同时该餐厅的牌匾、广告宣传、送餐单、装饰图案等也假冒了“麦肯基” 注册商标。该餐厅的行为,侵犯了何先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该品牌形象。何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店面牌匾、销售商品及广告宣 传上使用侵犯“麦肯基”注册商标,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为此支出的公证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万多元。
餐厅老板反诉 称商标侵犯企业名称权
接到诉状的林先生很不服气,随即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认定何先生的“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
林先生称,他在2004年12月就注册了个体企业“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但何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在2007年12月和 2009年1月将其已经合法登记在先的“麦肯基”字号注册成为“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其行为已侵犯林先生经营的企业 名称登记在先的权利。
审理焦点一:
餐厅是否侵权?
——法院:导致公众误认 侵权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本诉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反诉部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诉审理关键在于,西餐厅在门面及包装物上使用的各类标识是否侵犯了何先生的商标专用权;若侵权成立,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认为,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门口摆放的公鸡公仔及点餐单上印制的公鸡形象及相关字样与何先 生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基本形象一致,仅有细微差别。另外,餐厅店面装潢上使用“ ”、“ ”、“MAIKENJI”字样,被告在店面装潢使用的 “MAIKENJI”、包装物上使用的“ ”与何先生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分别在字母的拼写部分及彩虹构图完全相同。厚街麦肯基西餐厅店面装潢、包装物上使 用“麦肯基”字样,并在点餐单、外带提供的塑料袋上使用“麦肯基国际连锁店”字样,该不规范或简化突出“麦肯基”字样与何先生注册商标相比并无差异。以上 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餐厅老板林先生辩称该使用行为系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 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林先生所谓简化使用行为一 方面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另一方面,“麦肯基国际连锁店”字样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而系不规范使用。在何先生已经取 得相关商标专用权后,林先生不规范或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麦肯基”字样的突出使用,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林先生在餐厅店面装潢、包装物、点餐单等物品上使用的公鸡形象、“麦肯基”、“麦肯基国际连锁店”、“ ”、“ ”、 “MAIKENJI”、“ ”、“ ”分别侵犯了何先生享有的 “ ”、 “ ”及 “ ”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鉴于 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系林先生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成立,依法享有其企业的名称权,该西餐厅登记成立时,何先生尚未取得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西餐厅并不存 在搭便车的故意,仅是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并未规范使用导致侵权,故何先生要求判令林先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麦肯基”字样并无依据,但林先生应规范使用 其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麦肯基”字样的行为。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连线法官: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杨粤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3种途径:第一,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 二,或者是按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在前面两种方法的数额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何先生因侵权所受损失、林先生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法院酌情考虑下列因素:1、案涉商标有一定知名度;2、餐厅铺位在镇内位置突出,在服 务上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不止一种;3、餐厅在其店面装潢、包装物上大量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在标识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恶意较为明显;4、何先 生支付了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开支。综上,法院酌情判令林先生赔偿何先生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0万元。
审理焦点二:何先生的注册商标是否侵犯林先生在先的企业名称权?
——法院:餐厅未具知名度,不具备“麦肯基”字号权,商标侵犯企业名称权说法不成立
法院认为,林先生享有的企业名称权指向对象为“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鉴于林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通过使用“麦肯基”三字使其取得了一定市场 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林先生仅享有其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企业名称权,并不享有“麦肯基”三字的字号权,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与林先生的餐厅企 业名称并不一致,不能认定何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林的企业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