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点,一辆汽车开过,路人叶阿姨倒地受伤。事发次日下午,伤痛难忍的叶阿姨终于报警。然而,现场无视频监控、无目击证人、被指证肇事车辆无明显碰撞刮痕,叶阿姨的维权之路难上加难。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本来原告无胜诉把握的交通肇事案,由于被告司机的消极应对,最终扭转局面。法院一审判肇事司机撞人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叶阿姨损失1.2万元。司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事故无人见证 司机否认撞人
四十多岁的叶阿姨在东莞市大朗镇务工。叶阿姨回忆称,2012年12月25日凌晨2时左右,她下班回家经过大朗镇富雅酒店,站在酒店门口机 动车道的第一条车道边准备横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右车灯碰倒在地。轿车停了约1分钟往富民路方向开走了。倒地时,她看清楚了车牌号码。她识字不多,不知应 马上打120和110,身上也没带手机,遂忍痛回家休息。
26日上午,疼痛难忍的叶阿姨到医院治疗。当日下午16时,叶阿姨终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19时,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没发现碰撞散 落物及碎片。经调取该路段当晚监控录像,该时间段确有该车牌号轿车经过,但案发地点无相关录像。据查,该车司机谢某峰及同车人均称肇事时间通过该路段,但 未察觉与行人碰撞。因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治安视频监控,车辆无明显碰撞刮痕,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叶阿姨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医院诊断为左侧三根肋骨骨折。住院期间,司机谢某峰付了1000元、车主张某付了5000元医疗费。交警协调时,司机谢某峰愿给13000元了结。但叶阿姨不同意调解。
2013年4月,叶阿姨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司机谢某峰、车主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在事故中无责任,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 费等多项损失共2.5万多元。庭审中,谢某峰、张某共同委托了律师出庭,辩称并无撞人,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亦称,交警部门未证实涉案车辆是造成叶阿姨受 伤的主要原因,不应赔偿。 法院传唤不到庭 推定司机撞人成立
为查明事实,法院书面传唤司机谢某峰本人及车上乘客谢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利害关系。但谢某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从未主动与法院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叶阿姨的损害是否由谢某峰驾车造成。在叶阿姨主张的事发时间、路段,谢某确驾驶该车牌号轿车经过。车身虽无明 显碰撞刮痕,但其勘验是在次日,且据叶阿姨对事故经过的陈述及其伤情,不需很大撞击力造成,车身与人碰撞后无刮痕损坏也属合理。叶阿姨作为没受过很高教育 的人,在被撞倒、车离开的情况下,没及时报警,忍痛回家,次日疼痛加剧才去医院并报警的行为合乎常理。交警部门虽未查到事故成因,但考虑事发时间、路段、 伤者受教育程度、谢某峰曾付医疗费却否认撞人并拒不到庭接受调查的行为,法院认为,可推定伤者的伤情是谢某峰驾车造成。
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因未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亦不划分事故责任。因事故发生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按《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定,应由谢某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叶阿姨相对涉案轿车是第三者,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谢某峰承担赔 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对谢某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直接赔偿给叶阿姨。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赔部分及保险公司赔偿后 仍不足部分,由谢某峰赔偿。法院对叶阿姨诉请的损失依法认定为1.2万多元,属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2013年1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2万多元给叶阿姨。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