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凌晨,曾某在街上抢夺袁某的手机不成,反被袁某及同伴追赶并打成轻伤二级。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赔偿曾某7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袁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另外2人免于刑事处罚。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陈某一起走在东莞市横沥镇的街 上,被害人曾某欲抢夺袁某手上的手机,袁某发现后立即攥住手机并和陈某一起追赶曾某,被告人吴某见状也一起追赶。曾某躲到附近的居民家中,袁某三人追赶至 该处并叫曾某出来,后对曾某拳打脚踢,之后袁某三人离开现场。次日,曾某报警,民警到袁某家中将其抓获。2015年2月27日,吴某到派出所自动投案。 2015年3月3日,陈某到派出所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三人家属共赔偿曾某70000元。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吴某、陈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袁某归案后如实 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害人抢夺袁某手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 要原因,但三被告人在抓住被害人后,并未寻求以报警等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殴打被害人的方式发泄不满并致被害人轻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 害人的过错在先,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同被害人沟通,并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三 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是主导,被告人吴某、陈某虽有参与,但情节较轻,结合上述犯罪情节,法院认为对其二人可以免除处罚。一 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袁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吴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三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