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函
致:珠海A有限公司
首先感谢贵司对我司的信任与支持,贵司与我司于2010年1月签订编号为A2010-02-015-002的《销售合同》,向我司采购型号为YKFT-750的A机一台。根据合同约定,自该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12个月,贵司需向我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元(¥82,500.00)。
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已履行了义务,但贵司至今未向我司支付上述款项。为此,我司特此函告贵司,考虑到贵司与我司的长期合作,如贵司在2012年8月31日前向我司支付上述款项,我司可免除贵司逾期付款之责任。请贵司务必在前述期限将款项支付至我司如下帐户:
收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a支行
收款帐号:abcdef
如有任何事项,请与我司 联系,联系电话 。
顺祝商祺!
a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