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供货商多次开假送货单、货款超过200万元,随后竟企图通过打官司向老东家讨要子虚乌有的货款,女仓管员龚某的诈骗伎俩最终在庭审期间被法官识破。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开假单打官司欲骗百万货款
30岁出头的龚某原本在东莞某塑料电子制品厂任职仓管员,负责接收供应商货物及签收货单等业务。2009年4月,龚某因工作结识供应商唐某(另案处理)。同年6月中旬,唐某向龚某提议,两人合作伪造假供货单来赚一笔,先让龚某帮忙签署假单,唐某再趁机会向制品厂索要货款,假如制品厂不给,就把制品厂告上法庭。事成后,唐某许诺把货款的10%作为龚某的酬劳。龚某见有利有图便毫不犹豫答应了。
为顺利实施“合作大计”,龚某于2010年1月听从唐某的吩咐向制品厂辞职。随后,唐某将制品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制品厂支付货款。据调查,2009年4月至10月期间,龚某为唐某签署72张虚假送货单,货款总额超过222万元。
骗人伎俩露破绽被识破
一审法院经严格审查系列证据,发现案件存在多处可疑之处。法官发现,唐某经营的商店不过是一家经营资金不过万元的小商户,在短短7个月内,唐某向制品厂提供200多万的物料可能性极小;其次,唐某主张的72张供货单皆没有相应的采购记录;且其中有数张签署龚某名字和盖有收货章的送货单显示的日期是在龚某休假期间。
办案法官认为事有蹊跷,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11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龚某抓捕。龚某随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送货单分五六次签的,每次唐某把事先打印好的送货单交给我,我按照他的要求签署。”龚某陈述称,因其没仔细看送货单,才会出现假送货单显示的日期为其休假的时间。
诉讼欺诈还是诈骗成焦点
经审理,一审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龚某不服,辩称其行为属于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向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龚某与他人合谋,伪造送货单,以骗取制品厂的货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其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制品厂,是在其请求制品厂支付“货款”未得逞的情况下提起的,如果制品厂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则很可能已向其支付了“货款”,其就无需提起诉讼,可见,起诉明显是其诈骗的手段,目的是骗取制品厂的货款。因此,其行为属于普通财物诈骗的性质,不属于诉讼欺诈。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龚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遇供货商诈骗不能仅靠民事诉讼
供货商以诈骗为目的,以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企业工作人员在售货单上签名确认,从名实不符的货物中牟取非法利益,类似案件在东莞市并不少见。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从这类案件可以看出部分中小企业在货物签收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个中原因与中小企业难以聘请充足人员形成相互监督不无关系。
不过,办案法官认为,如果能够保持警惕,多数企业还是可以避免成为被害人的,例如,对于供货商的信誉应当予以审查,不随意贪图便宜;对于收货情况予以及时审查,或者可以利用信息化管理,使其他管理人员随时掌控收货情况;对于员工要进行法制教育,避免他们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国法等。
另外,法官提醒,一旦发现被骗,应当及时向公安报案,绝不向对方妥协,而且也不能仅和对方进行民事诉讼解决,须知民事诉讼有其证据规则,根本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对于类似诈骗犯罪,只要事后处理得当,不仅能打击犯罪而且还完全能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