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4月,刘某和孙某通过县法院调解离婚,法庭上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数月后,孙某才发现刘某竟然背着自己偷偷藏匿了9000元存款。为此,愤怒的孙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分割该笔财产。
庭审中,孙某诉称:刘某在2010年4月与自己离婚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存款9000元,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笔财产。同时,孙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刘某藏匿存款的存款明细表等证据。
面对孙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则辩称,他在农行所存款9000元属实,原来是8900元,后来转存了利息凑成了9000元。但原告手中有18314元的共同财产,也应分割。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致使离婚案件中未能依法分割。对此,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手中有18314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令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孙某夫妻共同存款4500元。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等非法手段据为己有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就可以搜集有关材料去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被对方隐匿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必须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