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孩在东莞凤岗五金厂打工,一年后查出患尿毒症,其认为这与在工厂长期频繁接触大量苯系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把工厂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及支付肾移植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五金厂打工一年查出患尿毒症
2010年8月7日,来自吴川的90后女孩小英(化名),入职东莞市凤岗镇一家五金厂,任职丝印工。入厂前,五金厂安排小英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并无异样。入厂一个月时,五金厂再次安排小英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发现小英的尿常规出现异常,体检机构要求小英复查尿常规,但是五金厂并未将体检的结果及复查的要求告知小英。入厂一年后,小英突然出现心慌、胸闷、频繁咳嗽、恶心、呕吐等症状,后经检查确诊为尿毒症。
2011年11月28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认定,小英患病不属于职业性急性中毒肾病。
小英认为,其自身患病与在工厂长期频繁含有大量苯系物的丝印油、洗网水、开油水才引发尿毒症,即使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未认定为职业病,也并不能免除工厂对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8万余元及支付肾移植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工厂则表示,小英所患的疾病与工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体质导致的疾病,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女孩控告工厂未及时告知体检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小英所患病(尿毒症)与工厂生产环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时,小英表示,其入厂后医院在体检中发现其尿常规异常,并明确要求其复查。但工厂在收到其体检结果后,却故意隐瞒事实,不及时告知,反而继续安排其在对肾功能有损害的环境中工作,致使延误并加重了病情。其认为工厂侵犯了其知情权,对其病情恶化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引入公平原则判工厂赔10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小英患尿毒症与工厂的行为(提供的工作环境、未及时告知体检结果等)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由于目前的技术条件不足,苯系物与尿毒症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处在不能排除的状况,且五金厂并未及时将体检结果的异常情况告知小英存在过错。这虽然没有证据证实直接导致小英尿毒症的发病,但是却造成了小英未能及时治疗自身的疾病并防止疾病的发生。综合以上考虑,法院引用公平责任,酌定五金厂向小英补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