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边走边打电话的行人注意了!有歹徒专盯这样的“马大哈”下手。广西男子陆某曾因抢夺财物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因为抢夺行人的一个手机再次入狱。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8月2日晚上20时许,时年23岁的广西男子陆某窜至东莞市长安镇S358省道锦厦社区锦源路路 口红绿灯处伺机作案。见一女子手持一部苹果手机边走边打电话时,陆即尾随该女子,趁其不备,抢走其上述手机后逃跑。该女子即从后追赶并大呼抢劫,附近群众 见状后也追赶陆某。陆某见势不妙,便将抢来的手机丢在路边,后被群众和治安队员抓获,被抢手机也被起回。破案后,被抢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查,陆某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陆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陆某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规 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陆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累犯, 犯罪未遂。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以抢夺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