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照顾,打工男子黄某把5岁的女儿带到自己身边,一同住在员工宿舍,谁成想女儿竟遭17岁工友符某猥亵。符某后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黄某依然愤怒难平,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判决符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2万余元。
案情:17岁男子猥亵工友5岁幼女被判刑
四川籍男子黄某在东莞市黄江镇打工,后他把5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也接到了自己身边,住在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内。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 红正在宿舍内看电视,同在的还有黄某的17岁工友符某,符某也一起在看电视并无异常。期间黄某外出,但没想到看似老实的符某竟然将罪恶的手伸向了年幼的小 红,对小红进行了猥亵,给小红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小红的父亲返回宿舍后发现女儿不对劲,经询问后愤怒不已并及时报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后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被告人被判刑不能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判决后,黄某认为符某的行为给小红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以符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其监护人监护不力为由,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符某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红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4万元。
对此,符某及其父亲认为符某已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无需再进行赔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符某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符某犯罪时虽未年满十八岁,但已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侵权行为后果,符某的父亲无需对符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符某猥亵未成年人的小红,不仅对小红的生理造成伤害,更在小红幼小的心灵上笼罩着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符某应支付小红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基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官最后判决符某支付小红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等共计211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