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经营者无行医资格却私自给他人注射药物致人死亡,“接生婆”无证替人接生造成产妇大出血死亡,无牌“黑诊所”无任何针灸专业知识就对病人进行针灸治疗造成其缺氧死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发布非法行医罪案件分析报告。据统计,2009年截至目前,该院共审结非法行医罪案件13宗,该类案件呈现犯罪类型集中、造成后果严重、犯罪场所固定的特点,其中非法行医致死的案件高达77%。
案例一:病人咳嗽在药店注射后过敏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刘某2007年起在东莞市樟木头镇经营药店。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同时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和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 药店内非法行医。2007年9月20日晚上,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刘某对患有咳嗽的病人于某作吊针青霉素注射。在于某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后,刘某未能采取 有效的抢救措施,致使于某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证实,于某符合注射青霉素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现场将刘某抓获归案。后刘某被以 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接生婆”为产妇接生致死后潜逃
2006年8月6日晚上,已怀孕十个月的王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东莞市常平镇黄某的出租屋,让被告人彭某给其接生。彭某对王某进行简单检查 后,给其注入药物,后戴着手套伸进王某的阴道,用手多次尝试将小孩拉出来,但未能成功。随即,王某身体开始出现抽筋、口吐白味等症状。王某丈夫见状拨打 120,将王某送到医院。王某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彭某得知后遂潜逃。2010年8月14日,潜逃到河南的彭某被当地公安抓获。根据东莞市医学会的意 见,彭某实施的诊疗活动与王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彭某供述其在出租屋内曾为大约10个人接生,并且其没有配备正规的医疗设施和接生用的器械,同时其也不具 备医生从业资格。后彭某获刑十年,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案例三:“黑诊所”给病人针灸治疗致其缺氧死亡
200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常平镇开设了一间专治疑难杂症的无牌诊所。2009年11月6日上午, 李某在给病人黄某进行针灸诊疗时,刺破了黄的肺部囊泡,导致其呼吸困难,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东莞市医学会证实,李某为黄某诊治前未进行系统的、详细的 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必要的实验室或其它辅助检查,诊断不明确下实施针灸。此外李某无针灸专业知识,扎针过深,违反了针灸的操作原则。同时对病情严重性认 识不足,未进行有效的救治措施,延误了抢救时机。后李某获刑十年六个月,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余元。
【案件分析】
非法行医致死的案件高达77%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审理的13宗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三个特点:一是犯罪类型集中。注射造成死亡的8宗,私自接生4宗、针灸诊 疗1宗。二是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病人死亡的有10宗,高达77%,造成子宫切除丧失生育功能的3宗,导致产妇腹内胎儿死亡的2宗。三是犯罪场所多为固定。 6宗发生在药店,其余均是发生在“黑诊所”,其中私自接生的案件,被告人均是以出租屋作为据点开设诊所。
该院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案件的现实原因主要存在几个方面:一是非法行医隐蔽性强。由坐等病人改为上门服务、由白天行医改为晚上行医,由开门接 诊改为熟人介绍,行医不易发现。二是执法监管难到位。非法行医具有隐蔽和分散的特点,从业人员具有警觉性及反侦察意识,采取游击战术与执法部门“躲猫 猫”。执法机关难以发现、难以查处、无法监管。三是受害者防范意识弱。受害者或家属缺乏科学就医和自我防范意识,就医前未审查行医者的医师资格证。部分受 害者贪图便宜,明知行医者无资质仍选择就医。
针对非法行医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社会提出以下建设: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非法行医 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加强医学知识的宣传力度,正确认识非法行医的危害,树立有疾病一定去正规医疗机构的观念,提高广大群众科学就医和自我防范意识。二 是借助社区力量,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居(村)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居(村)委会及居民对周围环境更加熟悉,更易发现非法行医者。可借助社区力量, 建立提供线索奖励机制,发现线索积极举报,形成抵制、举报非法行医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强监管力度,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相关部门要加强行医从业人员的资质审 查及加强场所资质审查及药品质量监管,从源头上治理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公安、工商、药品等部门可共同开展执法查处活动,共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 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