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丈夫与单身女子同居一室长达两年,报警称丈夫嫖娼并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否认嫖娼表示与女子仅是合租关 系。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男方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出租屋,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男方存在较大过错,判决其分得夫 妻共同财产的30%。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派出所举报,称丈夫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否认存在嫖娼,其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后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梁某表示,2010年4月开始,其便发现江某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并自2010年底开始分居,江某存在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江某则表示,由于与梁某的夫妻感情不和,其自2010年年中开始经常居住在工厂宿舍,后来与刘某一起合租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其住客厅,两人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由两人共同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江某庭审时的陈述与其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江某与刘某在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中,关于共租的起始时间、租金承担的陈述亦不一致,而江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江某关于普通朋友共同租住房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即便真如江某所称其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 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江某存在较大 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梁某占70%,江某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