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S可视无痛保宫人流:全程只需580元”,在看到广告宣传小册后,16岁少女便到门诊进行人流手术,期间门诊称其患有严重妇科疾病,最后收取 了其8742元的治疗费用,而由于术后不全流产,少女还进行了三次清宫。事后少女提起诉讼向门诊索赔,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令门诊退还医疗费并支付精神损 害抚慰金2000元。
“塘厦人流专家”、“解除意外怀孕,更要保护再孕” “JRS可视无痛保宫人流:进院至出院全程只需580元”。2012年6月,16岁少女向某意外怀孕,在看到东莞市塘厦镇某门诊标榜“无痛人流”的广告宣传后,其于26日到门诊接受检查,并入院接受人流手术。
至2012年7月8日出院,在诊疗过程中,门诊向其收取了8742元,称其患有严重妇科疾病急需治疗,包括超声波检查费50元、手术费880元及三项等离子消融术以及各种针剂、药品相关费用。
2012年7月10日,向某认为门诊的诊疗、收费行为不当向其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门诊退回部分治疗费4760元,向某后期治疗后果自负。
事后,向某因尚感不适到医院接受检查,被确诊为“不全流产”,建议进行清宫手术。随后,向某分别进行了三次清宫手术。
期间,向某还向东莞市卫生局进行投诉,东莞市卫生局后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门诊并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的处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1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之后,向某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门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其较大的财产损失,要求门诊退还医疗费3982元,同时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740.8元。
庭审时,向某表示,门诊在没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大肆宣传其人流技术,其基于广告宣传才到门诊诊疗,门诊向其收取、未退回的款项3982元应予退回。
门诊方面则表示,其缺乏资质问题已被行政处罚处理,并不存在乱收费行为,其已为向某施行人流术,不应退回相关费用。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超出其《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执业范围,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职业许可证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的处方,被告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属于合法的诊疗行为。门诊违法施行人流 手术,未为向某实际施行妇科治疗但收取费用3982元,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向某请求全额退回已收取的3982元,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门诊在明知自身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向某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且未达到其承诺的诊疗结果,导致其在接受其人流手术后仍被确 诊为“不全流产”,门诊此行为必然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结合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门诊应向向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