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邱丽萍致电本报说,两个月前,她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20㎡的商品房。在与之签订纸质合同后,开发商即将商品房交付给了她。当她依约前去办理按揭手续时,却发现开发商要求她签字的网签合同与纸质合同不一致,面积相差9㎡。
面对她的质疑,开发商给出的解释是为了减少税收。因为拒绝签订两份不同的阴阳合同,开发商便一直没有给她提供按揭需要的发票、权属证等资料,致使她至今无法办理到按揭贷款。她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说法
就邱丽萍反映的问题,刘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说,其有权拒签阴阳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一方面,开发商无权强迫与邱丽萍签订阴阳合同。
姑且不论开发商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具有逃避国家税收或规避国家相关法律、损害他人利益之目的,为法律所禁止,仅就签订合同的要求而言,一方也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因为《合同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另一方面,本案必须作出有利于邱丽萍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此,即使邱丽萍所购商品房面积存在误差,如果面积超过3%,也必须由开发商承担不利后果。
再一方面,邱丽萍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开发商不向其提供按揭需要的发票、权属证等材料,致使其至今无法办理到按揭贷款,即因未能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而已经构成违约,其自然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