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修理工朱某,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不止一次偷换公司的配件,被公司发现后予以解雇。朱某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金等共16万多元。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根据朱某的工作表现对其解雇合法有效,驳回了朱某的索赔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屡偷换公司配件 汽修工被解雇
2008年5月,25岁的广东始兴男子朱某进入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钣金组组长,月薪六千多元。
2011年10月20日,一辆事故车辆被送到这家公司维修。朱某将该事故车辆的原备件拆下,换上旧件报损,从仓库领取了新备件后却未为该事故车辆换上,而是换回原车件。公司发现后,向朱某发出书面处理决定,严重警告一次,并在其工资中扣除考核款2000元及备件费用699元。
公司本来以为朱某会吸取教训,但没想到半年后又发现朱某故伎重演。2012年4月4日,有一辆事故车辆被送到公司维修,由朱某担任组长的钣金二组负责维修。4月16日,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交车时,在钣喷质检过程中,公司管理人员发现该车已出库零件中有三个零件未更换到原车,而是摆放在钣喷多功能房的钣金二组区位上。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为由,发出除名通告,解除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日,朱某结清工资后离职。
法院认定公司解雇合法 无需赔偿
2012年6月,朱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退还考核扣款,向其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合计共16万多元。2012年7月,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裁令公司向朱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高温津贴等共900多元。
朱某不服,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16万多元。
公司则辩称,朱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偷换公司车辆维修配件,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解雇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朱某犯了工作错误,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证据看,朱某对于其班组成员没有将已出库的三个新零件更换到原车的事实是知晓并同意的。朱某的行为侵害了客户的利益,也必然给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结合朱某此前的工作表现,公司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朱某主张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对朱某的犯错予以扣除考核款2000元,该罚款行为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无证据显示朱某行为已造成公司损失,故其罚款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朱某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考核款退款及高温津贴等共2900多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