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邓茂枝、邓衬娇、第三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 宣判。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家真功夫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故裁定驳回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在上诉 期内均未提出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备注:原告广州真功夫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真功夫”)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 关系。此案发生在蔡达标担任“真功夫”公司董事长期间,故蔡达标、其妹夫王志斌、妹妹蔡春红及邓茂枝、邓衬娇夫妇等一起被告上法庭。
据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起诉称,经“真功夫”公司审计发现,在蔡达标控制“真功夫”公司期间,“真功夫”公司与王志斌、蔡春红夫妇所有的个体 经济组织东莞市长安志利源三鸟经营部、东莞市虎门优中康三鸟经营部存在关联交易,五被告从“真功夫”公司获取关联交易款5600多万元。
依据2007年“真功夫”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第17.2条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州真功夫”公司认为,王志斌作为蔡达 标的亲妹夫,上述交易违反公司及法律之规定。而邓茂枝作为东莞市虎门优中康三鸟经营部登记经营者,协助王志斌完成关联交易,与蔡达标、王志斌一起构成对真 功夫公司的共同侵权。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偿还关联交易所得5600多万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9000多万元,合计65401810.13元。
被告:没有损害第三方真功夫公司的利益
被告则答辩称:一、《公司法》、案涉《合资经营合同》及《章程》,均未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必要的管制而非完全禁止。
二、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关联交易损害了第三人“真功夫”公司的具体利益,仅根据存在关联交易的事实而直接要求退款及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三、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没有对相关业务是否损害了第三人真功夫公司利益进行审计和说明。
四、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已将两经营部提供的食材用于生产,却要索回自己的全部货款及利息,显然不公平,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两家真功夫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确认其只是接受第三人“真功夫”公司委托清收债权,并未从第三人“真功夫”公司受让案涉债权。虽然 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系第三人真功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并未受让案涉债权,则其与本案不具有直接 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 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之规定,原告“广州真功夫”公司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 其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