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年轻女孩在东莞市谢岗镇一间电子公司打工,两年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女孩遂把工厂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 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工厂同工种工人中有13人被诊断患此类职业病,可推定工厂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在重大缺陷,最后判令工 厂赔偿28万余元。
打工妹工作两年苯中毒 同工种13人中招
来自四川的小华(化名)2006年3月来到东莞打工,在东莞市某科技公司品管部从事接触天那水的检查工作。
2009年6月,小华离职,不久后入职东莞市谢岗镇某电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从事涂装技术员工作,同样需要接触油漆、天那水。
2011年6月,小华因感到身体不适,在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体检时发现白细胞偏低,此后一直住院治疗。2012年1月11日,小华被该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经检测,小华所在车间空气苯浓度低于检测下限,厂方未提供小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2011年6月,该厂85名同工种工人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其中有13人发现血白细胞计数偏低。
2012年2月9日,小华经社保部门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七级,社保部门支付小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10元。
劳动者此前曾从事此类工作 用人单位不需负全责?
小华认为,因工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条件,未做好职业防护措施,未告知其工作内容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其在工作中因长 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患上职业病,工厂具有重大过错。至今,其仍需进行后续治疗,需继续加强营养补充,同时丧失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机会,自己及亲人因此遭 受巨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因此诉至东莞市第三法院,向工厂索赔29万余元。
用人单位辩称,公司已按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责任,不应再支付残疾赔偿金。即使公司存在部分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小华曾在其他电子公 司工作三年多,也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在小华入职时已告知其工作内容,也已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保护条件,做好职业防护措施。
对职业病防范存在重大缺陷 用人单位被判赔28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存在高度职业病风险的生产单位,应该提供小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 业健康体检材料。小华入职时,公司并未为其作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证明小华患职业病系由于其在之前的工厂工作所致。从实际后果来看,该公司85名同工 种工人中有13人发现血白细胞计数偏低,并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如此高的职业病患病比例,可以推定公司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在重 大缺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小华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同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旨在分散工伤损害的赔偿风险,如果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还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按照人身 损害标准赔偿劳动者,本身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故劳动者受到职业病伤害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
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905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