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凤岗镇开设服装厂的黄某因经营不善,拖欠30余名工人两个月工资12万余元。黄某弃厂潜逃,后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抓获归案。记者9月1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审理,黄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2月,被告人黄某与妻子朱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凤岗镇 某工业区承租厂房,成立服装加工厂,经营服装生产、加工业务。经营期间,黄某因工厂经营不善,拖欠刘某波等30多名工人两个多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2万多 元,后于2013年9月11日潜逃。2013年9月13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凤岗分局接工人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在工厂张贴公告,责令黄某前来处理此事,但黄 某一直拒不到案。2014年3月19日,黄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在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也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 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