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女子开车,将隔壁车道小车撞上护栏,车上乘客三级伤残。事发后,遭遇“人祸”的受伤乘客面临数十万元的治疗以及后续护理费用缺口,却遭肇事 车主拒赔。记者12月8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大朗女子吴某霞拥有两套房,一住一出租却不愿意赔偿欠款,其多次抗拒法院履行的行为 已涉嫌犯罪,遂报警,将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拘留。
案情回放:
女车主变道 将邻道车辆撞飞
2011年7月,在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理工学院大门路段,被告吴某霞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叶某增的轿车沿松山湖大学路(中间绿化带从左往右数 起第一条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述路段变更车道过程中,该车右后侧车身与同方向中间车道由原告梁某波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轿车(载李某玉)左前 侧车身发生碰撞,后吴某霞驾驶的轿车失控撞上中间绿化带与铁护栏碰撞,原告梁某波轿车撞上东莞市理工学院大门右侧护栏,造成原告梁某波、李某玉受伤及铁护 栏、东莞市理工学院大门右侧护栏、树木、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吴某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梁 某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玉、东莞市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玉被送往东莞市大岭山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000余元。2011年7月原告转至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 生医疗费47000余元。2011年9月15日起原告至东莞市虎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截至2012年5月8日,产生医疗费23万余元。2011年10月原 告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三级伤残及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2700余元。
被告吴某霞、叶某增对原告的伤残、护理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 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为此花费鉴定费2300余元。原、被告双方对重新鉴定结果没有意 见,原告认为两次鉴定结果一致,故两次鉴定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霞、叶某增就本次事故支付了10500元赔偿款给原告。
法院判决
两次鉴定 女车主背负近百万元赔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处 理,认定吴某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玉、东莞市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不负事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霞、叶某增连带赔偿原告 李某玉70.7万多余元、赔偿原告梁某波22.4万多元。两被告未提起上诉。
案件生效后,两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玉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霞、叶某增支付赔偿款707000余元、 诉讼费9500余元、迟延履行金2100余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400余元。申请执行人梁某波要求被执行人吴某霞、叶某增支付赔偿款224000余元、诉 讼费2200余元、迟延履行金12500余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400余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霞、叶某增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在 指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
后续执行
有房出租不赔钱 女车主及丈夫构成抗法
经查,被执行人叶某增、吴某霞名下有大朗镇佛新社区安置房一套(其本人自住)及大朗镇联建房(已出租)。法院已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 并进行评估。但被执行人叶某增、吴某霞拒绝从房屋中搬迁。另,法院于2013年10月对叶某增实施司法拘留10天。目前,被执行人叶某增、吴某霞仍拒绝从 房屋中搬迁,也拒不将大朗镇联建房的租金交付给法院。两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东莞 市第一法院于今年10月将案件移送公关机关侦查。大朗公安分局于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叶某增进行刑事拘留。
记者了解到,从近期开始至明年3月,东莞法院将联合检察院、公安部门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旨在通过专 项行动遏制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不良现象,切实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