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名司机因疲劳驾驶,撞坏高速公路护栏,并致车祸严重毁损。事发后,该司机耗费7万多元修车,并赔偿交通机关4000多元的维修费。随后,他将预先支付的7万多元提交保险公司报销,竟遭到拒绝,理由是其疲劳驾驶。
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因疲劳驾驶而对投保人实施拒赔,高额的第三者险以及车损险等保险金的支付,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车主的权益?记者昨日 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经法院审理,保险公司因在规定疲劳驾驶“免赔”等条款时,内容过于宽泛,且未向投保人作出特别说明,因此被认定相关款 项无约束力,需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案情回顾
车主撞高速路护栏 7万修车款遭拒赔
2014年2月,洪某驾驶陈某的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导致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部分 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的车辆经保险公司勘察定损,定损金额为74000余元。陈某将车辆放在东莞某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74000余元。陈某向交通管理机关赔偿了护栏柱、波形钢板护栏、防阻块损失共计4200余元,并支付了事故施救高速公 路抢修费用500元。事故发生前,陈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46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 任保险及两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保险公司认为过度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对陈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陈某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8000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洪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其与陈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所 主张免责的条款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 以下情形之一者:……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法院审理
免责条款太过宽泛 影响投保人权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 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
本案中,保险合同没有对“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仅以兜底性条款进行了概括,由于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 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 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理赔款789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经明确的免责条款尚需提请注意告知,对于免责条款,订立合同的时候,在合同条款中应予以明确。保险公 司做出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已经列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将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 故作为免责事由,则保险公司以兜底性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这种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