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生产销售“名牌眼镜”14000多副,非法经营额达90多万元,作坊老板张某最终投案自首。日前,张某被原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张某提起上诉,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昨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2010年5月,张某与他人合资注册东莞市常平锦浩眼镜厂,经营加工眼镜。同年8月始,张某在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制造带有“GUCCI”、“GIVENCHY”注册商标的眼镜,并以每副6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据记者了解,一副上述正品眼镜的 售价最低也要近千元。
截至2012年5月,张某制造并销售标注“GUCCI”商标的眼镜10408副,非法经营数额为688415元;制造并销售标注“GIVENCHY”商标的眼镜48副,非法经营数额为2400元。
2013年1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常平镇眼镜加工作坊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张某存放在此的“名牌眼镜”3000多副。同年3月,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中,张某辩称他所销售的标注“GUCCI”的眼镜中部分有授权,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不是1万多副,而是几千副,标注“GIVENCHY”的商品则是由他人提供半成品代为加工的。就此辩解,张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再审时,张某称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过重。昨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已经考虑了上诉人自首及认罪态度好等情节,量刑适当,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