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广东雷州女子阿兰(化名),采取佯装买衣服实为偷手机的手法,在东莞市虎门镇多次作案,2小时就作案3宗,涉案价值近万元,后被抓获归案。10月29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阿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佯装买衣服 专偷店员手机
2014年5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阿兰窜至东莞市虎门镇名店时装城一楼某时装店,见一名女店员在看店。阿兰就假装买衣服,趁对方不注意,将对方放在店内的一部三星GT-I9200型号手机(价值2000多元)偷走。得手后,阿兰假装一边打电话一边逃离现场。
当天下午1点左右,阿兰继续窜至虎门镇大莹女装城一楼某专卖店,见一名女店员在看店。阿兰假装要买香水,趁对方不注意,将对方放在店内桌面上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价值3300多元)偷走。得手后,阿兰再次假装打电话逃离现场。
2小时作案3宗 落网获刑
连续两次作案成功后,下午2点左右,阿兰又窜至虎门镇吉祥街一家时装店,见一名女店员在看店。阿兰假装要买 衣服,并借故逗留在收银台附近,后趁对方不注意,将对方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约价值4000元)偷走。随后,该女店员发觉手机被盗。阿兰 见盗窃败露,遂将手机藏在隔壁服装店的衣服里,后手机被一名陌生女子拿走。
女店员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阿兰有作案嫌疑,于是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阿兰抓获归案,当场缴回之前两名女店员被盗的两部手机。破案后,上述两部手机已发还给之前两名女店员,但被盗的苹果5S手机无法起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 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阿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 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到其具体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部分涉案财物未能缴回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阿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 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