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溪镇两男子合谋盗窃,在同伙盗得财物离开后,负责望风的男子“查漏补缺”时被屋主发现。屋主报警后,男子为避免挨打竟挥刀自残,警察到场后将其抓获。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14日晚上8点,被告人罗某伙同“阿哥”(在逃)窜至东莞市清溪镇渔梁 围某楼房一楼实施盗窃。“阿哥”使用撬门工具进入到一楼被害人韦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先由“阿哥”入内翻找财物,罗某在外望风。后“阿哥”离开,罗某在房内 继续翻找财物。罗某找到一部中兴牌手机(价值225元)及一部海信牌手机(价值330元)后欲逃离现场,被返回出租屋的韦某发现。韦某随即报警,罗某因害 怕被打,到出租屋的厨房内拿一把菜刀自残,致其左前臂砍伤并掌长肌腱及桡侧屈腕肌腱断裂。后民警到现场将罗某抓获,并带罗到医院治疗。
罗某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庭审中还查明罗某曾在2008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9月13日释放。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伙同“阿哥”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共同犯罪,“阿哥”已盗窃得手,且赃物 未追回,已属共同盗窃既遂,此后罗再生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虽未窃取到财物,但不影响对其盗窃既遂的认定,罗某依然构成盗窃罪。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综上,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其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