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包被抓,不是赔钱了事这么简单。3月4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案件,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的店老板因在店内销售美国奢侈品牌名包,数额高达300多万元,与店员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高达6年,罚金百万。
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两名被告人分别提起上诉。在3月4日的二审开庭现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为两名被告人发表抗诉意见,认为确实存在定罪 量刑偏重的情况。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表示,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惩、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同时,对于符合 轻判条件的同样应该从轻处理。
厚街老板开店卖假包获刑六年
3月4日上午,东莞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该院大审判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及曹某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媒体记者、当事人家属等旁听了案件庭审,案件择日宣判。
据悉,汤丽柏琦是美国的奢侈品品牌,罗某成于2011年10月起租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高渠东路8号第2号铺位,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汤丽柏琦 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假冒的汤丽柏琦手袋,期间,该店铺销售金额共计3775058元;曹某刚于2011年11月至12月、2012年4月至6月期 间,受聘在该店负责销售工作,受聘期间,销售假冒汤丽柏琦手袋金额为2664030元。另,罗某成于2012年4月设立晨辉加工厂,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汤丽 柏琦所有人授权的情形下生产该品牌的手袋,并把该手袋运到上述铺位进行销售。
2012年7月1日,侦查机关对晨辉厂进行检查,缴获假冒汤丽柏琦成品手袋107个及半成品手袋319个、配件、商标等物品一批;在案涉铺位中缴获假冒汤丽柏琦手袋492个、手袋链47条及送货单40本。
一审判决认为,罗某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 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曹某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严惩。经 审理,被告人罗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曹某刚犯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及人民币191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表一 块、黄金色戒指一枚及扣押在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粤SVX865小车一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予以折抵罗某成的罚金。 店员称自己只领工资不分红 不算犯罪
一审判决后,罗某成对此结果不服。他在上诉状中称,自己在铺位内销售的汤丽柏琦手袋均系自己所设立的加工厂生产,故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而且案涉的侵权手袋字2012年4月才开始生产并销售,已销售数量不足1200 个,销售金额仅33万元。罗某成认为一审判决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不准 确,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应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这些案涉侵权手袋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仅为275元/个,价值仅为 164725元。
曹某刚也提起了上诉,她认为自己仅负责销售,没有参与分红,只领工资,不能算罗某成的共犯。而且,她并不知道所销售商品为假冒产品,该店的其他销售员也没有被定罪量刑,因此上诉提请法院判其无罪。
3月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大法庭对该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意见称,此案一审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确实偏 重。检察机关认为:一、原审认定罗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数罪并罚有误。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某成在将晨辉厂制造 的假冒汤丽柏琦手袋放置在案涉铺位销售前有收购过汤丽柏琦牌的手袋在案涉店铺中销售。二、原审判决认定曹某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但量 刑偏重。三、原审判决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对两名上诉人减轻处罚。综上,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认定罗某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 判项,并认定罗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对曹某刚作减轻处罚处理。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合议后择日进行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表示,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惩、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同时,对于符合轻判条件的同样应该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