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保押运公司的押运员莫某东在运输钱箱过程中监守自盗,盗窃现金价值近百万元。昨天,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莫某东今年年初已在大理落网,现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近日已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莫某东原系东保押运公司业务员。2009年5月29日,莫某东和同事莫某祥、肖 某余、李某培、黎某华驾驶押运车去收款,当日由莫某东负责清点钱箱。莫某东等人先后到塘厦镇、樟木头镇等相关地点接收钱箱,并将所收钱箱押运至东莞银行塘 厦金库。去到塘厦金库时,莫某东将钱箱交给同事,并故意将两个装有所收款项的钱箱留在押运车后车箱,然后向同事谎称已经把全部钱箱上交。同事信以为真,就 将其余的钱箱交还塘厦分金库。后莫某东等人驾驶押运车回到东保押运公司,押运车停放在车场上。莫某东与其同事下车后走公司,然后声称有东西遗留在车上,并 向司机黎某华借得押运车钥匙。接着莫某东折返押运车,将后车门打开并故意不琐车门,然后将车钥匙交还。当日20时许,莫某东回到押运车处,趁无人之机,盗 走其中一个钱箱内的现金,合共约905444.3元,并逃离现场。2014年1月30日,公安人员在大理洱海高速路口将莫某东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莫某东适用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庭审时,被告人莫某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主张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认为构成职务侵占,而不是盗窃。除此之外,辩护人还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并不具有车辆的控制权,没有监管钱箱的权利,也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他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被告人是利用监控薄弱,而且在夜晚时分,用塑胶袋包着钱箱掩饰下带出公司的,属于盗窃。
案件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