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曹某曾因开设赌场等故意犯罪在2012年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进入东莞一家五金厂上班。但他不思悔改,又 起了贪念,先后7次盗窃该厂的黄金。监控录像录下罪证,曹某遂落网。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曹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5000元。
7次盗窃黄金 监控留下罪证
现年25岁的胡南男子曹某,原系东莞市虎门镇某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的一名生产线员工。该厂三楼车间的电镀槽内,存放着剧毒的化学品氰化金钾(俗称“金水”), 可以提炼出黄金。因手头拮据,曹某产生了盗窃工厂车间金池里面的黄金的想法。
2014年3月17日至4月3日期间,曹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镍网放入电镀槽内,以此将氰化金钾中的黄金置 换到镍网上。采取如此手法,曹某共分7次,将18卷镍网上吸附的黄金(约价值8万多元)盗走。期间,曹某将其中4卷吸附有黄金的镍网拿到深圳市福田区某金 银回收店提纯成金块,并将其中部份黄金加工成男、女戒指各一枚。随后,他又将其中1卷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到虎门镇路东一间金银回收店。
但曹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工厂早已在车间电镀槽旁边安装了监控设备。他的盗窃行径都被监控录像录下来了。
认罪退赃 获刑两年三个月
2014年4月8日上午,厂里发现曹某的盗窃行为后,管理人员叫来曹某,询问其有无盗窃工厂的财物。开始曹某拒不承认,看了监控录像后,才无奈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工厂随即报案。同日,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曹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公安机关缴获13卷吸附有黄金的镍网及戒指2枚、黄金1块、现金1000元。破案后,上述被缴获的黄金及现金已发还给五金厂。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 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 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缴回大部分涉案赃物发还给被害单位,依法又可对 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加强监控管理 避免“吸金”案发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代勇军称,五金厂、电镀公司的员工利用“吸金大法”盗窃黄 金,是近年一种新型的侵占财产案件类型。作案者多为学历不高的外来务工人员,对财富的期望值较高,但现实与心理落差较大。作案者能否得逞,很大程度上跟工 厂的监控和管理有关。代法官建议,工厂应当严格监管重要岗位工作流程和重要设施,尽量堵塞管理漏洞,以减少作案分子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