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一目不识丁的五旬农民童克松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三年,现又因两起琐事对堂兄怀恨在心,在2010年底欲用“毒鼠强” 致其于死地,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童克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10月底,被告人童克松用“毒鼠强”毒死其堂兄童克宝家的狗,被童克宝及其侄子发现后跪地认错。2010年上半年,童克宝家几次失火,童克宝在村民中声称是被告人童克松所为。这两起事件使被告人童克松怀恨在心,决定报复童克宝,致其于死地。
2010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童克松趁童克宝不在家,溜入童克宝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包“毒鼠强”倒入童克宝装有剩饭的电饭煲中,并用勺子将“毒鼠强”与剩饭拌匀,然后离开。为确定童克宝是否吃下其放有“毒鼠强”的剩饭,被告人童克松再次来到童克宝的家中,见童克宝出现中毒症状后遂离开。童克宝的侄子等人听见童克宝的呼救后,及时将童克宝送往医院,经抢救童克宝脱离生命危险。
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童克松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克松为报复他人,故意使用毒鼠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童克松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克松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童克松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其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童克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童克松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