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公司采购助理阿云因向供应商索要回扣15000元,遭供应商举报后被抓。是否是被害单位和供应商“诱惑”行贿结果发生,成案件庭审期间辩论焦点。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阿云有期徒刑半年。
现年37岁的湖北女子阿云原系东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9月期间,阿云多次向该厂的供应商莫先生索要6月份订单5%的回扣14392元。
9月4日,莫先生将阿云向其索取回扣一事告知该公司的采购部经理。9月13日15时许,上述采购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11时许,莫先生在该公司接待室将15000元回扣款交给阿云。随后,公安机关在公司内将阿云抓获,并当场缴获赃款15000元。
法庭上,阿云后悔莫及,低泣认罪请求轻判。阿云的辩护律师称,阿云是2012年才来公司工作的,而供应商莫先生与该厂已经打了超过10年的交道,接单根本不需要阿云的帮助,而订单的权力决定权在经理手中,阿云也没有能力帮助莫先生。
其辩护律师认为,莫先生是明知阿云没有相应职权还向其行贿,不是为了谋取其利益,而是要收集阿云的收贿证据。公司方面事先明知阿云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反而是追求这结果出现,等莫先生给了钱就马上通知警察过来,而阿云只是一时贪念,没有控制住自己。辩护律师提出,阿云的受贿金额较小,且其行为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希望法庭能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形,给阿云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检察官对此当庭回应称,阿云先后多次向莫先生表示索贿,对阿云的犯罪是因为被害单位和行贿人“诱惑”引起的说法不予认同。检察官表示,此案正好说明“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训诫。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款15000元,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提出对阿云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阿云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