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公司的采购助理阿云因向供应商索要回扣1.5万元,遭供应商举报后被抓。究竟是被告人主动索贿,还是遭被害单位和供应商“诱惑”行贿,这一疑点成为案件辩论焦点。
记者4月9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最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阿云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发前,现年37岁的湖北女子阿云在东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担任采购部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9月期间,阿云多次向该厂的供应商莫先生索要6月份订单5%的回扣14392元。同年9月4日,莫先生将阿云向其索取回扣一事告知该公司的采购部经理。同年9月13日下午3点左右,,该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11时许,莫先生在该公司接待室将15000元回扣款交给阿云。随后,公安机关在公司内将阿云抓获,并当场缴获赃款15000元。
法庭上,阿云后悔莫及,低泣认罪请求轻判。阿云的辩护律师称,阿云是2012年才来公司工作的,而供应商莫先生与该厂已经打了十来年的交道,接单根本不需要阿云的帮助,而订单的权力决定权在经理手中,阿云也没有能力帮助莫先生。莫先生是明知阿云没有相应职权还向其行贿,不是为了谋取其利益,而是要收集阿云的收贿证据。
辩护律师还表示,公司方面事先明知阿云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反而是追求这一结果出现,等莫先生给了钱就马上通知警察过来,而阿云一时贪念,没有控制住自己。辩护律师提出,阿云的受贿金额较小,且其行为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希望法庭能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给阿云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检察官对此当庭回应称,阿云先后多次向莫先生表示索贿,对阿云的犯罪是因为被害单位和行贿人“诱惑”引起的说法不予认同。检察官还郑重提出,本案正好说明“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训诫。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款15000元,按照相关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提出对阿云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阿云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