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凤岗镇打工的阿红(化名)在四十岁时终于成功怀上了自己的孩子。足月分娩时,阿红家属认为孕妇属高龄产妇要求剖腹产,但医院却认为阿红符合顺 产条件,最后造成其分娩时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阿红家属以医院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造成阿红死亡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 计100余万元。
高龄产妇剖腹产被拒
2009年底,在东莞清溪经营五金店的阿红发现自己怀孕了,夫妻俩对新生命的来临充满希望。2010年9月16日,阿红腹痛不止,到东莞市 凤岗某医院待产。当时,阿红及其家人都认为,阿红属高危妊娠,便向医院表示要进行剖腹产,但医院认为阿红可以自然分娩。次日凌晨,通过胎吸助产,阿红产下 一个男婴。但随后,阿红便产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阿红的家属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造成患者死亡、新生儿脑病的严重后果,故诉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令医院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医院则表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依法执业,处理及时,患者的死亡是病情发展的转归,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过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法院先后委托东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东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阿红不具备剖宫产手术 指征,医院选择顺产试产,符合诊疗规范、常规。产妇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导致死亡,在临床上是成立的。产妇病情恶化时,医方进行了积极抢救。因此,阿红 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阿红家属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阿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抢救措施不完善、未能及时输血,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因为阿红属高危妊娠,产程 中发生猝死,不排除羊水栓塞导致失血性休克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医方的上述过失是次要原因,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四成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综合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以及案件查明的事实,虽然患者家属对省医学会认为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存有 异议,但由于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根据产科专家的意见作出的,而家属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作出该意见的产科专家的专业意见,诊疗行为是相当专业的 行为,应尊重专家作出的意见。
据此,医院应对阿红在该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损失4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认定凤岗某医院应该向患者家属赔付各项费用等共计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