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电子公司重金聘请深圳某保安公司看管公司财物,不料却发生了重大失窃事件,保安服务也疑点重重,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保安公司向电子公司追讨保安费用,电子公司也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失窃损失。
重金聘请保安 被窃后拒付服务费
2010年4月,东莞某电子厂与深圳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对方从2010年5月1日至2011 年4月30日为工厂提供常规的保安服务,每月保安费用4.8万多元。合同约定,保安公司派驻保安员确保护卫区域内人、财、物的安全,电子厂应在存放贵重物 品的仓库内安放防盗报警装置。如果保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导致厂里经济损失的,保安公司应赔偿电子厂的损失,限额最高为保安公司参加雇主责任保险之最高赔 偿金额30万元。
2011年1月3日,电子厂发现放在原材料仓库内的一批电脑主板芯片被盗,该案至今未能侦破。电子厂称,这起盗窃案损失接近100万元。
在随后的2011年3月、4月,虽然保安公司继续为工厂提供保安服务,但工厂并没有支付相关保安服务费用。2011年4月底,保安服务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约。
双方互告 这边追讨服务费那边索要赔偿
2011年10月,保安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电子厂,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万多元。
电子厂认为,正是因为保安公司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才导致工厂失窃,造成近100万元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保安公司应赔偿给电子厂,但保安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厂方才无奈暂扣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以冲抵赔偿金。
电子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损失20多万元,即赔偿限额30万元扣除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
保安公司辩称,不予认可电子厂所称的损失,在盗窃案侦破前,不能认定保安人员存在失职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为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与电子厂失窃的刑事案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故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依法应继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的服务存在严重失职,应当赔偿电子公司失窃损失的七成,拖欠的保安费用从中予以扣除。
2012年1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子厂应支付保安公司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同时 保安公司应赔偿电子厂21万元。两者相抵,即保安公司应支付电子厂赔偿11万多元。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庭审焦点
保安公司若违约,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承担合同约定最高赔偿限额
法庭上,厂方称,被盗的电脑主板芯片有3600个,报关价格为每个25美元,市场价格为每个37美元,折合人民币839160元。公安机关委托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失窃财物的价值进行核定,核定金额为82.8万至90万元。
法院认为,该核定虽系根据厂方陈述作出,但在保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厂里存在虚报被盗财物的情况下,对此应予以认可。
结合双方的违约情况,法院酌定应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七成赔偿责任,电子厂自行承担三成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保安服务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元,即保安服务公司应支付厂里赔偿款21万元。
另外,由于保安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电子厂有权以此抗辩而暂缓支付相应的保安服务费用,故保安公司要求电子厂承担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违约金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