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某大公司担任会计的李某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和冒领离职员工工资高达102万元,后自首并退赃。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
现年29岁的湖南男子李某从2006年6月开始在大岭山镇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员工入职、离职、考勤及工资核算等工作。2009年6月开始,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多名已离职员工的工资共计102万多元。
直至2012年,公司才发现李某做的工资核算表有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接报后,公安人员于2012 年9月11日12时30分许在公司内将李某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李某的住处缴获其用于冒领工资的存折、银行卡,并冻结其账户内存款。案发后,李某的家 属向被害单位退赃25万元,被害单位表示对李某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被公司发现有作案嫌疑后在公司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及李某的认罪态度,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判令扣划李某被冻结在银行的存款77万多元,发还给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