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两级法院集中执行大行动继续进行。5月2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58宗案件集中执行,范围包括该院执行局以及虎门法庭、大岭山法庭、厚 街法庭、大朗法庭辖区的执行案件,案件类型主要为买卖合同、借款纠纷、劳动争议案件。该院还邀请了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媒体记者参加执行 见证。截止当天下午五点,该院执行结案49宗,结案标的 507.089万元,拘留6人,罚款6.3万元,冻结26.08万元。
据悉,去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含旧存)六千多宗,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加班是家常便饭。东莞市第二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蔡 泽伟表示,法律威严不容侵犯,法院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他还告诫“老赖”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有侥幸心 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播放宣传片教育“老赖”
昨天(5月21日)早上9点,记者来到市第二人民法院。院内三个大电子显示屏播放“诚信守法光荣,赖账逃债可耻”等宣传教育标语,现场气氛严肃 威严。前来处理案件的100多名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陆续到达法院。被执行人被安排在法院第二审判大庭,座无虚席,连过道边上都坐了人。多名威武法警负责执 勤。
上午10点,法院执行局局长梁惠坤作了动员讲话,宣讲本次执行行动目的、要求和拒不履行的严厉后果。随后,法院播放执行工作教育片《可耻的代 价》以及该院制作的PPT执行教育片,让被执行人接受法律教育。《可耻的代价》内容分为拘留篇、罚款篇、刑事责任篇、限制出境篇、限制出境篇、限制高消费 篇,形象生动讲述了赖账的法律责任。
教育短片播放后,进入案件执行环节。据统计,截止当天下午五点,该院执行结案49宗,结案标的 507.089万元,拘留6人,罚款6.3万元,冻结26.08万元。
案例一:
公司倒闭 法官抽丝剥茧执行到位
执行环节进行没多久,长安镇一家企业很快就现场拿到了4万多元的执行款。这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2010年2至7月,位于长安镇的东莞市某精密 模具加工部为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模具。因迟迟未收到加工费,模具加工部遂向法院起诉。2012年9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实业公司应支付模具加 工部加工费4万多元及利息。但实业公司并未主动履行。模具加工部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陈伟承办此案。
陈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倒闭,但其机器设备被转移到了另一家新开的公司,新公司为实业公司一个高管开办。新公司老总称,他们是花了50万 元从以前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陈法官遂要求其提供相关买卖合同和款项单据。该公司却无法提供。陈法官断定实业公司有恶意转移资产嫌疑,遂查扣了该机器设 备。经过沟通,新公司老总表示愿意先代原实业公司偿还欠款。
5月21日上午,在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支付45500元了结此案,当场支付完毕。
拿到现金的模具加工部负责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非常满意:“我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陈法官办事很严肃,但又很平易近人,对此案非常尽心尽力,为了此案他跑了起码五六趟,对此深表感谢!”
记者在陈法官办公室看到,就上午9点到10点一个小时内,已经有起码20多个当事人找过陈法官,电话铃声不时响起。办公桌上有十多个要马上处理的卷宗,办公柜里也是塞了一摞摞的卷宗。据悉,去年,陈伟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近400宗,是该院的“办案能手”。
案例二:
赖债女称其首饰是“流嘢” 被拘后还清28万
大朗镇妇女叶某芳欠下罗女士借款及利息28万元。2012年3月,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定于当年5月26日还款。但叶某芳并未履行诺言。没有收到一分钱的罗女士气愤无奈之下,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过法院责令,叶某芳还款9.3万元,但一直拖欠18.7万元。
5月21日上午,执行此案的唐远源法官宣布对叶某芳实施拘留。眼看戴上手铐,叶某芳转而向站在附近的债主罗女士哀求,希望罗女士能帮她向执行法 官“说说话”。罗女士则一言不发。见向债主求情无望,叶某芳又向法官哀求称,家里老小都靠她照顾,希望法官再给一个宽大“期限”。但据了解,她这样的推托 之辞已经说过不止一次了。
记者发现,叶某芳手指上还戴着戒指、脖子上还有金项链。唐法官遂当场对其戒指、项链、手表进行扣押。叶某芳则声称,这是“流嘢”(假货)不值钱,并非真金白银。
唐法官宣布,拟将叶某芳送看守所实施拘留。叶某芳这回真慌了,遂打电话向家人求援。
下午三点,叶某芳家人终于将余款18.7万元交齐。鉴于叶某芳认错态度尚好,法院遂决定对其解除司法拘留。
案例三:
承诺分期还钱拖时间 公司老总被拘
位于沙田镇的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分别欠下两笔货款。去年6月和8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均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涉案金额共30万多元。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并没有如期履行。
5月21日上午,法院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段某仍表示无力还钱。法院遂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