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的儿子小峰(化名)在出租屋天台不幸坠楼,张某夫妇将房东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房东承担四成的赔偿责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对小峰的坠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其赔付6.4万元。
8岁儿童天台坠亡
张某夫妇租住徐某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石井中心新村的房屋。儿子小峰2004年出生,去世前随张某夫妇生活。2012年1月29日,小峰在租住的出租屋天台不幸坠楼,经东莞市东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儿子突然去世,给张某夫妇及家人很大的打击。
张某夫妇认为,徐某作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为承租人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徐某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之子不幸坠楼这一惨剧的发生,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为此,张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324271.6元(含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公证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孩子坠楼死亡一事并不知晓,在收到本案的应诉材料前,被告没有听说原告的孩子是在被告的房屋楼顶摔下致死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向被告进行询问,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栏杆高83cm,比标准低23cm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夫妇及其儿子小峰(化名)共同租住徐某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石井中心新村的二楼房屋。张某夫妇主张小峰于2012年1月29日从案涉房屋天台坠楼。小峰被送往东莞东华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徐某表示没有听说过小峰从出租房屋坠楼死亡的事情,张某则表示事发突然当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先送小峰抢救,在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才向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派出所报警。
法院依张某夫妇的申请调取了东城派出所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张某报案的情况与其起诉陈述事实一致。张某夫妇还 提交了邹某等三人的书面证明,证明小峰系从出租屋天台坠楼。张某夫妇主张出租屋天台的栏杆只有83cm,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栏杆高度不低于 105cm的要求,屋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发。另,法院对案涉房屋天台的栏杆进行勘验,测量其高度约为83cm。
法院判房东赔付6.4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在场人员的陈述一致,小峰系从其租住的房屋天台坠落,法院予以采信。被告 提出异议,但无提交证据证明。徐某出租的房屋天台栏杆高度为83cm,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 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峰从案涉房屋天台坠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小峰系未成年人,张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酌定徐某应对 小峰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损失为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9万元,应由徐某承担 10%即59000元。小峰的死亡给张某夫妇精神上造成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徐某向张某夫妇赔偿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