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谢某在2011年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被指控危险驾驶罪,获批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竟弃保潜逃,拒不跟法院联系,一年 多后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7月15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主审 法官称,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较轻,谢某的逃匿行为导致其刑罚的加重。
醉驾出车祸 弃保潜逃
今年24岁的广东阳春男子谢某,原来在东莞市大朗镇一家印刷厂工作。2011年8月10日凌晨3点半左右,谢某与郭女士等人喝酒后,喝多了的谢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郭女士回去。
当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犀牛陂人行天桥路段时,谢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郭受伤,并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谢某伟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1.9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女士所受损伤为重伤。2011年12月,郭女士将谢某、对方货车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8万多元、货车所在公司赔偿4万多元、谢某应赔偿5万多元给郭女士。但判决生效后,谢某一直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
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谢某还要负刑事责任。
2011年8月24日,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审。2012年2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1日,谢某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弃保潜逃,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2012年3月21日,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2013年6月29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广东省中山市将谢某抓捕归案。同日,法院决定对谢某予以逮捕。此时,谢某已潜逃了一年多,案发前在中山某企业务工。
2013年7月4日,法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
“忘记”报告行踪 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
法庭上,谢某显得神情憔悴,说话声音沉闷。谢某当庭认罪。谢某回忆说,案发前天气较热,他和朋友喝啤酒解暑,他喝了三瓶啤酒。他也知道开车不能喝酒,但当时以为自己能够安全驾驶。谢某也承认,自己并没有驾驶证。
当被问及为何不主动跟法院联系,谢某称,取保候审后,他去了中山打工,但很快他的手机就被人偷走了,没有法院的联系电话,后来也“忘记”了跟法院报告行踪。现在他“很后悔”。他表示愿意赔偿郭女士的经济损失,只是还没有赔偿。
谢某辩护律师称,谢某因天热喝酒,事出有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发生事故。手机被偷走后,因不懂法,故没有与法院联系。其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检察官当庭反驳称,谢某明知喝酒不能开车却依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也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丢失手机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经过短暂的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后,法院对本案当庭进行宣判。
审判长称,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 到本案,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没有如实交代全部案情,在案件审理期间又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弃保潜逃,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 理程序,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在庭审中认罪伏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判长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较轻,如果被告人表现较好,如积极赔偿,依法遵守审判程序要求,不乏被宽大处理获判缓刑的案例。谢某的错误做法,使其刑罚加重,教训值得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