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湘菜的毛家饭店因竞争对手在餐筷套、酒水单等店内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毛家饭店”近似的标识,而将对 手告上法庭。记者1月3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中,毛家饭店因拥有注册商标权而获支持,被告人公司以侵权为由被法院判决支付8万 元赔偿。
原告毛家饭店公司称,该公司是相关商标的专用权人,经过长期连续连锁经营与大力宣传,使得公司商标在中 餐业具有很高知名度。“毛家”商标还先后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经营的“东莞市某润现代饭店”与原告曾存在特许加盟合同关 系,但在加盟合同到期后,被告在其经营的饭店内继续使用与“毛家饭店”近似的招牌以及带有“毛家饭店”标识的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原告享有的“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亦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含有餐 馆,与被告经营的东莞市东城某润现代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相同服务。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曾存在特许加盟关系,原告亦表示东莞市东城某润现代饭店的餐筷套、酒水单、小招牌、 停车票、塑料袋与其对特许加盟商的要求完全一致。但在原、被告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书》到期后,被告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商号等标识,并 且应当在使用新的标识时注意与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商号等标识相区别。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企业字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相关侵 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