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口中院对诈骗并杀害同居男友的宫某娟依法执行死刑。
宫某娟,女,1967年出生。经审理查明:罪犯宫某娟与被害人赵某(殁年51岁)于2009年开始同居。 2010年6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宫某娟在租住的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某房内,因赵某炒股亏损发生争吵和撕扯。随后宫某娟抄起高压锅锅盖朝赵某的左太阳 穴抡去,致其当场死亡。宫某娟将赵某的尸体予以肢解后,抛到杂草丛中。
罪犯宫某娟杀害赵某后,多次对外谎称赵某授权其转让赵某的房产。2010年8月3日以2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符某荣,因赵某的身份证被发现系伪造而未能过户。同年8月4日,宫某娟退还符某荣预付的11.5万元购房款。
罪犯宫某娟通过征婚广告与武某有(殁年53岁)相识,于2010年8月份左右开始同居。因欠武某有5万元无法归还,且不满武某有以还钱为由要求玩性游戏,预谋将武某推入海里淹死。
2011年4月13日下午,宫某娟在与武某有吃晚饭的时候,偷偷将安眠类药物放入红酒中让武某有喝下。晚饭 后,宫某娟携带水果刀等,与武某有步行到海堤边。趁武某有游泳之机,宫某娟将事先准备的安眠类药物放到咖啡里,武某有上岸后将咖啡喝掉。次日凌晨零时许, 武某有药性发作熟睡,宫某娟多次试图将武拖到海里未果,遂用水果刀切割武的颈部十余下,致其颈动脉、静脉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将头颅及水果刀等抛入 海中。
罪犯宫某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并罚。宫某娟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宫某娟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 事实,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宫某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宫某娟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海口中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宫某娟执行死刑命令后,对其验明正身,并将罪犯宫某娟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