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车主莫某购买的进口车因发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获汽车公司承诺延长保修期。然而,莫某在规定期限内将车送至4S店保修却遭拒,理由是莫某多次使用自带机油保养车辆。车主对于汽车保养到底要拥有哪些主动权,4S店能否因莫某的行为拒修车辆?
记者4月15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审理,法院判令4S店履行维修责任。法院认为,车主虽自带机油,但保养行为都在4S店进行,该操作说明4S店已默认车主行为,因而拒修理由不成立。
自带配件保养 汽车生产厂家拒绝保修
车主莫某于2011年购买了一辆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进口小汽车,2013年该车发动机发生故障,莫某遂将车送到该汽车公司授权的4S店进行维 修,经检修发现发动机多个缸活塞出现裂痕,在莫某要求更换整个发动机时,却被4S店告知该车不符合保修政策,生产厂家拒绝保修。之前,该款车曾因发动机存 在普遍质量问题被央视曝光,汽车公司曾发表声明将该款车的发动机保修期限延长为四年,尚在保修期内的汽车发动机缘何被拒保修?
原来,销售商认为案涉小汽车在销售给原告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且该车发生故障的时间已超过汽车公司作为销售者和维修者应对该车承担品质担 保责任的最后期限,更重要的是原告在保养过程中并未按照保养手册的要求使用原厂配件,而是使用自带的机油及火花塞对车辆进行保养,故以“不符合索赔政策, 因为无法保证零件的纯正性及真伪”为由拒绝保修。销售商及为车辆提供售后服务的4S店对发动机问题相互推诿,莫某一怒之下将两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者承担维 修责任。
自带配件保养能否成为销售商免责理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了解到莫某购车至今共进行了五次保养,均在汽车公司授权指定的4S店进行,莫某承认保 养时曾三次自带机油和一次自带火花塞,但均是在4S店认可的情况下由4S店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保养的,莫某没有私自更换机油及火花塞。为确定案件事实,法 官当庭拨打汽车公司的客服电话,了解到该款汽车发动机的保修期限确实延长至4年,案涉车辆尚在保修期内。
法官认为,首先,发动机作为车辆的重要部件,其内部组件出现裂痕,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莫某虽在保养汽车时曾自带机油和火花塞,但均是在 某汽车公司授权指定的销售服务4S店进行更换,4S店对更换莫某自带的机油和火花塞应能预见到是否会对案涉车辆发动机造成损害,但4S店未对莫某的行为进 行制止,也未向莫某告知相应的风险。为案涉车辆更换莫某自带的机油和火花塞,应视为某汽车公司授权指定的4S店认可莫某自带的机油和火花塞质量合格且不会 对案涉车辆发动机造成损害。
其次,汽车销售商未能证明莫某自带的机油和火花塞与发动机故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发动机故障系因莫某使用、保养案涉 车辆不当所造成的情况下。车辆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严重质量瑕疵,销售商应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莫某与为车辆保养的 4S店之间既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莫某以合同关系要求4S店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官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社会大众保养车辆的习惯,判令汽车销售商为莫某免费维修更换发动机,销售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车主保养车辆需谨慎 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寮步法庭林法官提醒社会大众,车主对汽车进行保养已经成为生活中一件平常事,其中不乏在保养时自带配件者,但是莫某的经历,可能给大家提个 醒,汽车保养使用自带配件保养可能遭拒保修,造成诉累。同时,也给汽车销售商提个醒,自带配件保养不能必然成为质量问题的免责事由,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出现 质量问题,生产商及销售商均有义务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生产商的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车主遭拒保修应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