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力帮当事人维权,反挪用对方的赔偿款。记者6月18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东城法庭近日受理了一起当事人向案件代理律师追偿债务的案件。原告指称被告的代理律师利用执业之便,将法院判赔的42万多元挪于私用,经过多次追讨,目前仍有30余万未归还。
据悉,法院已审理此案,并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两原告刘某祥、刘某峰(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与被告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某喜、第三人陈 某栋之间签订有《诉讼代理合同》,后因代理问题产生纠纷,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要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执行款 309500元及利息。东城法庭已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两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峰因交通事故受伤委托被告——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 交通事故一案的起诉事宜,并授权父亲刘某祥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此后,某明律师事务所指派了被告二刘某喜及第三人陈某栋 (此案另一名代理律师)参与该案一审、执行的诉讼活动。2007年9月30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支公司赔偿原告 刘某峰共计人民币422561.79元。
不料,执行过程中,被告——某明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刘某喜利用执业便利擅自挪用了执行款 422561.79元。原告多次催讨,刘某喜只退还了部分执行款。2010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刘某喜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喜确认拖欠原告 刘某峰执行款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计312500元,以上款项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喜只支付了原告3000 元。至今,刘某喜仍拖欠原告执行款309500元。四年来,原告无数次向两被告协商上述执行款返还事宜,均遭拒绝。原告因为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三级伤残,并 且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上述执行款是原告今后唯一的希望所在。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能够支持原告诉请。
东城法庭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