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名业主为让小孩获得莞城学位,特地购买当地二手房,并在合同中与卖家约定,要求对方承诺确定没有占用学位。支付了定金后,这名家长发现所购房屋的学位早被占用,自己买房的预期目的可能要落空,遂将售房者以及二手中介一起告上法庭。
记者7月9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目前已经审结,买房者也成功领回预交的1万元定金。法院借此案提醒市民,购买学位房,一定要留意户口是否被占用。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21日,江某为了让小孩入读位于莞城的建设小学,因此通过中介某联房地产公司求购位于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的兰蔻公寓某号房。房 价共计45万多元,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结清房价,江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卖方必须保证没占用本物业户口学位”。合同签订后,江某交付1万元 作为购房定金,给了卖家汪某。
签订合同的第二天,江某从他人处偶然了解到所购买的物业户口被人占用着,自己打算迁户莞城的目的恐怕无法实现。为此,江某立即找到二手房业 主汪某以及促成这笔交易的二手中介,核实情况。经查,案涉物业的户口被这套房屋的一手业主周某占用着。经过交涉,周某于2013年6月28日将户口迁出案 涉物业。但经此操作,江某的小孩已经错过了当季入读建设小学的机会。为此,江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汪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至法院后,汪某解释称,由于自己始终未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在售房伊始也并不清楚房子的户口被人占用。因此,自己 并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在得知一手房东仍占用房子户口后,汪某称自己要求对方及时将户口转出,已起到积极的协助功能。因此,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理 由不成立。
此案经法院审理,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受阻的原因是案涉物业的户口被一手业主占用着,而出现这一问题并非被告汪某主观过错造成的,由于原 被告对于合同第十五条中“卖方必须保证没占用本物业户口学位”的约定理解不同,被告汪某认为该约定指案涉房屋交易完成后其自身保证该房屋不附有任何户口, 以方便原告户口的迁入,实际上汪某本人确实没有将户口迁入过案涉物业,没有故意隐瞒案涉物业中尚有户口未迁出的事实,且在发现户口被占用后,汪某也积极与 一手业主周某交涉,并让周某于2013年6月28日将户口迁出案涉物业,及时消除障碍,不影响案涉房屋过户及原告的户口迁入。而且,根据2013年莞城街 道小学招生简章的第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又符合招生条件的莞城户籍适龄儿童,由莞城招生办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补登记工作安排在8 月25日进行”,案涉物业户口的清空是在8月25日前,原告可以在6月28日后办理过户及迁入户口以便赶在8月25日办理入学手续。
另一方面,原告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是让其小孩能够入读东莞市建设小学,但在签订合同第二天即发现案涉物业户口已被占用,直至6月28日一手 业主将户口迁出案涉物业,历经了一个多月,且这期间户口问题一直处于不确定能否及时迁出的状态,原告基于担心及考虑到不能及时迁入户口的风险而不同意履行 支付剩余定金及首期购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的履约障碍并非原告及被告汪某过错形成,却对双方的履约构成影响,导致双方没有如约履行,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 条款适用的情形,因此原告江某及被告汪某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由于原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 解除,因此被告汪某应将收取的10000元定金退还给原告。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肖法官提醒说,公办学校的学位长期供不应求,名校的学位更是一位难求,不少家长为了给子女争取更好的教育条件,往往选择 高价购买学位房或者学区房,以期能让子女入读名校。在买房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一定要核实清楚案涉房屋的户口及学位的使用情况,特别是要留意出卖方不是一手 业主的情况下,上手业主是否有迁出户口的问题,防止该案的情形出现。由于各个政街的教育政策不一,买方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最好向当地教育机构了解清楚入学 的相关条件,结合入学条件再对所需购买的房屋做全面了解,防止纠纷的发生并影响小孩的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