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帮无证驾车司机顶包,自称不小心造成追尾,交警赶到现场后,查出该男子酒精含量超标。原本“仗义相助”的行为因此细节,经上升至“酒驾”。为了脱身,该男子坦诚自己帮人顶包,结果本是无辜乘客,却因说谎,被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获判拘役三个月。
2013年8月9日1时许,谢某立(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一辆粤B4DXXX号牌小客车,搭载被告人叶某 相与刘海二人从东莞市东城区酒吧街往南城区西平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大道会展红绿灯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陈某生驾驶的粤S2EXXX号牌小轿车,造成两车 不同程度损坏。
碰撞后,谢某立称其没有驾驶证,叫叶某相冒充驾驶者,并在车内迅速与叶某相交换座位。后叶某相从驾驶位 下车并自称是粤B4DXXX号牌小客车的驾驶者与陈某生商谈赔偿事宜。陈某生报案,交警到场后,叶某相向公安人员自称是粤B4DXXX号牌小客车的驾驶 者。交警在现场进行勘察后将叶某相带离现场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验鉴定,叶某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3mg/100ml。
东莞市公安局以叶某相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叶某 相辩解其并非案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当晚的实际驾驶人是谢某立。后经审查,叶某相“代驾”的事实被确认,由于叶某相主动供述这一细节,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属 于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相冒充酒后驾车的当事人谢某立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并接受酒精检验,帮助谢某 立伪造证据,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谢某立进行酒精检验,从而导致无法对谢某立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审查追诉,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司法行政活动,情节严重,其 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相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认 为叶某相的行为不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相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官说法:
叶某相的行为为何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正是因为叶某相冒充谢某立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对谢某立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进行审查,故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危险驾驶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虽罪名不同,但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不应认定为不同种罪行。
其次,叶某相的危险驾驶罪行系其本人所伪造,本不存在,故叶某相不存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其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罪行也就不属于叶某相的其他罪行。
综上,叶某相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