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科技公司新聘用的司机上班头一天上午就开着公司的小车“消失”,公司报案后才发现该司机的身份资料全系虚假。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无奈起诉。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为,涉案司机开走车辆并非职务行为,科技公司受损符合盗抢险理赔范围,其未核实应聘司机身份不属于免赔的约定情形,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8万多元。
新聘司机带车“消失” 保险理赔遭拒
2013年4月,东莞市某科技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小客车向一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盗抢险(非营业用),保险限额为10万多元,保险期限一年。
2013年8月19日,一名自称“易某”的男子到科技公司应聘当司机。公司同意了,并通知其在同月21日开始上班。
但让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新司机“易某”上班的第一天上午,“易某”连人带车都不见了。科技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回忆称,当天上午8点半 左右,他将案涉车辆钥匙交“易某”让其整理车辆卫生。半小时后,“易某”称要开车外出保养,他没有同意。上午10时10分左右,“易某”又称车胎气压不 够,需要外出加气,他仍没有同意。此时管理人员觉得有点不对劲,随后将司机的情况报告总经理。当总经理表示要见“易某”时,却意外发现车辆连同“易某”都 已经不在公司。而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新车购置税证件也随车被带走。
当天中午,查找未果的科技公司无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报案证明。据查,“易某”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信息竟然全为虚假。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尚在侦查中。案发后,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2014年2月,科技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全额保险赔偿金10万多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被开离科技公司的办公场所,不属于盗窃,无须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易某”完成入职手续后,由公司高管人员交付了涉 案车辆的钥匙,是基于员工的职务行为对车辆合法占有并使用。科技公司对该新聘用的司机有义务审查其身份材料的真实性。案涉司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职务侵占, 也应当认定构成诈骗,并非盗窃罪。此外,保险合同约定,适用盗抢险的条款应当有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而非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法院认定非职务行为 保险公司判赔8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司机“易某”将涉案车辆开走造成科技公司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盗抢险理赔范围及是否有免赔情形。
从案情看,“易某”虽被聘为司机,但事发当天是其入职第一天,此前不可能有被许可使用涉案车辆的情形。当天公司管理人员也只要求“易某”整 理涉案车辆的卫生,并无授权其驾车或将车辆驶离办公场所。故“易某”在整理车辆过程中驾车离开办公场所,不能认定为得到公司的许可,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本案诉讼时车辆尚未追回,科技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符合盗抢险赔偿范围。“易某”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应聘,科技公司未经核实即行聘用,确实增加了破案难度,但 此情形不属于免赔的约定情形。
科技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立案侦查。保险公司以立案证明并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而拒绝赔偿,缺乏依据。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涉案盗抢 险的全额赔偿金额为10万多元,全车损失有20%的免赔率,机动车行驶证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与一并缺失增加2%的免赔率,则科技公司可获得78%的理赔 金额8万多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科技公司保险金8万多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企业应把好用人关
本案主审法官称,虽然本案中科技公司最后得到了保险理赔,但并未能弥补其全部损失。对于企业来说,本案可谓一个教训。刘法官建议,企业应把好用人关,对于应聘司机、会计等特殊岗位人员应仔细审核其身份资料,尽量避免本不必要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