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在雷雨天气打高尔夫球遭雷击,状告东莞某高尔夫球场。此案因媒体广泛报道而备受关注。对于类似的露天运动,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究竟怎样的安全责任,消费者在遭遇意外伤害时又该如何维权?
记者8月26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东莞某高尔夫球场向遭雷击受伤的邓某赔偿其五成的损失,约合人民币42 万多元。法院表示,由于高尔夫球场在雷雨天气临时封场、未给客人留下足够的撤离时间,在客人受伤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未尽到足够的义务,应承担侵权 责任。考虑到邓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各打五十大板。目前此案仍在上诉期内。
案情回放:
打高尔夫球未及时撤离 被雷劈晕
2012年5月21日,邓某与东莞某高尔夫有限公司签订《会籍销售合同》后,成为该球会会员。2013年7月20日下午2点左右,邓某进入 球场打球。当打到第三洞果岭位置时,开始打雷,随后球场拉起警报,球童听到封场警报带客人离场,球友A第一个上球车,球友B跟在后面,邓某在最后。但此时 产生的雷电击中邓某,并造成邓某当场昏厥。
在东莞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邓某被医院诊断为遭雷击受伤,并因心跳停止而接受了心肺复苏术。出院后,邓某接受医院建议,转院至广州继续 治疗。在此期间,双方就邓某的赔偿事宜也进行了协商。2013年8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尔夫球公司自愿向邓某一次性垫付医疗费259608元。 双方约定,邓某及其亲属起诉主张赔偿责任的,如法院生效判决应付赔偿金高于垫付款总额,高尔夫球公司应依法补足;低于垫付款总金额或无需承担责任时,垫付 款是高尔夫球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邓某给予的援助款项,邓某有权不予退回。
而后,邓某以人身权及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东莞某高尔夫球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包括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损失合计84万多元。
一审判决:
客人受伤没能及时救援 球场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雷击事件发生前,东莞市已连续几天出现雷暴天气,此种气象条件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引起足够的注 意,因为在野外空旷的高尔夫球场,雷暴天气不适合此项球类运动。因此,在雷暴天气到来前及时封场,高尔夫球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此应审慎注意的,且应及时采 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此种善良、勤勉的注意义务显然高于一般人的预见。
诚然,在案涉雷击事件发生前,高尔夫球公司有发出封场警报并要求退场,但通过公安机关对现场人员的几份询问笔录相互佐证的事实可以发现,封 场警报与被雷击间隔的时间很短,以致于现场人员无法迅速撤离,邓某遭雷击后,该公司亦没有采取及时的有效的现场应急救护。从这一意义上说,高尔夫球公司未 能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另一方面,本案原告邓某遭雷击确属一种意外事件,在雷击发生时,邓某未能与其他球友同时撤离,本身对伤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减 轻被告应负的责任。综合事发前几天来东莞市的气象条件、原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对雷暴天气的预见性及所采取措施的妥当性、被告之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大 小,故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应对原告因雷击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东莞某高尔夫球公司需向邓某支付42万多元赔偿,扣除已经垫付的部分,另需 支付1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