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周某在桥头一商场内购买了5盒氨基酸营养液,该口服液宣称为保健食品。到手后,周某发现营养液的外包装上并未标示国家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识,于是,他以商场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商家全额退款并10倍赔偿4900元。
记者10月11日从法院获悉,此案经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商场因将没有取得保健食品许可的产品当作保健食品进行销售,且销售的产品生产厂 家、执行标准标示不一,已经构成欺诈。但因不能据此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最终判令商场经营者全额退款并给予3倍赔偿。
原告:保健品无批准文号索赔10倍
2014年5月22日,原告周某在东莞市桥头某百货商场购买某牌铁锌氨基酸营养液5盒,单价98元,共计490元。周某回家打开包装发现包 装说明文字宣称本产品是保健品,但未发现有国家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识。周某将商场的实际经营者郭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郭某退还购物货款490元并 十倍赔偿其4900元。
被告:无实际损害发生索赔10倍无理
该商场的实际经营者郭某辩称,其仅仅是经营商场并非经营药店,进货时要求厂家提供了许可证书和相关的许可执照,已经尽到审查的义务。其本人 也不知道保健需要专业的批准文号,在原告周某向相关部门投诉后其才知道。目前其已将案涉商品下架,并将货款退回给原告周某。原告购买的氨基酸营养液并非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服用后对其造成了损害,不同意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金。 赔10倍还是赔3倍?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该产品标识上具 有不实的表述,同一包装上注明“DX”与“LJKY”两个不同商标,外包装上生产厂家、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与内包装中的不一,且在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生 产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传案涉产品为保健食品并进行销售,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对于原告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想获得10倍赔偿就必 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原告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氨基酸口服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或有害,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法院对原告 要求被告赔偿其受到损失十倍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 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在销售涉案氨基酸口服液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90元的主张并 增加三倍赔偿金1470元,对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产品标识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消费产品和进行消费判断的重要信息来 源。消费者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可能仅仅依靠产品的外观对产品进行认识和了解的,为了让消费者全面认识、了解产品,正确使用产品,进而发挥产品的作用,需要在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制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 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内外包装不符,很可能构成欺诈,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3倍赔偿的标准获得赔偿。如要根据《食品安全法》获得 10倍赔偿,消费者还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证明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这往往需要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