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名男子因交通事故找到律师打官司,获赔40多万后,委托律师代为收款。没想到这笔救命钱耗时两年 到帐后,竟被委托人占据了其中的大部分,迟迟追不回。日前,东莞一律师侵占受害人交通赔偿款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 法院获悉,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其中一名委托人归还侵占的赔偿款260700元,并支付5万多元逾期未还款利息。
2006年10月28日,因卷入一起交通事故,刘某峰找到东莞某明律师事务所的陈某栋作为代理律师,帮 其打官司,双方当时约定好了900元+8%风险的律师费以及100元办案费。2007年9月13日,这起交通事故经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刘某峰等共 计422561.79元。2007年11月15日,刘某峰等共同公证委托原审代理律师陈某栋、以及刘某喜办理赔偿款的划款,并提供了户主为刘某峰的银行账 户给对方。
2008年11月20日,案涉赔偿款分期全部到账,但负责刘某喜挪用已到案涉账户的赔偿款38万元未 还。2008年12月14日,刘某峰与刘某喜签订《案件执行款给付协议书》。然而,刘某喜未能按照上述给付协议书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故2010年5月10 日双方再行签订《还款协议》,刘某喜确认拖欠刘某峰执行款312500元,其中本金260700元,利息51800元,上述款项刘某喜应从2010年5月 至2012年5月30日前还清,每月还款额不低于5000元,上不封顶。逾期原告可到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刘某喜法律责任,并可要求计算欠款数额的利息。另, 刘某喜以其个人名义收取办案费2000元,并向刘某峰出具收据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峰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某明律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后,某明律 所指派陈某栋律师参与了该案诉讼,在该案判决后,某律所即履行了代理合同之约定全部义务。原告之后公证委托陈某栋、刘某喜划款,系双方之行为,在某明所未 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对某明所不产生约束力。而款项划拨到原告指定账户后,刘某喜私自挪用赔偿款,显属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刘某喜应负返还责任。
刘某喜事后与原告达成《案件执行款给付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但均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违背 诚实信用之原则,是一种悖约行为。根据2010年5月10日《还款协议》之内容,刘某喜拖欠本金260700元,利息51800元,合计312500元, 上述款项应在两年内即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应计算欠款利息,且每月还款额不低于5000元,据此,在被告刘某喜未提供证据以 证实还款事实的情况下,原告诉求返还款项309500元,未超过被告刘某喜在《还款协议》中确认的欠付款总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某喜逾期 还款,应按照协议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金2607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喜支付原告刘某峰、刘某祥欠款3095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刘某峰、刘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明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