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欧阳驾车在东莞市常平镇某路段与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阿福相撞,造成阿福和后座的阿坤受伤。欧阳报警后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欧阳负事故主要责任。后阿坤将阿福和欧阳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
记者10月29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审理,欧阳肇事报警后离开的行为被认为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可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免赔,判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5万元。
客车司机撞上醉酒男子逃逸
2014年4月14日1时30分,欧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朗贝村某路段时,因驾车左转弯时,车身右边与阿福无证 醉酒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阿福和摩托车上的阿坤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欧阳弃车逃离现场。经查,阿福没 有依法考取摩托车驾驶证,经检验阿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93mg/100ml。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由欧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福负事故的次要 责任。
经查,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承保了肇事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阿坤在东莞市常平某医院住院治疗15日,住院花费2万余元。医院建议为阿坤全休4月,住院期间留1人陪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阿坤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阿坤将阿福、欧阳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赔偿住院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用等共计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欧阳对于离开现场的情况进行了解释:“因为年纪小,事发时候一个人开车,怕被打,故事发后离开现场,在离开几分钟之内就报交警”,“大概隔了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又回到现场,但是车已经被拖走了”,“第二天才到交警队,因为想着已经报了警”。
报警后离开现场也算逃逸
东莞三院审理认为,被告欧阳以担心独自一人留在事故现场原告会对其不利为由而离开现场,但是在“大概隔了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回到现场后, 发现交警已经把肇事车辆拖走,表明知道交警已经处理了案涉事故,而其并未马上到交警队处理事故或寻求保护,而是等到第二天才到交警队,法院认为被告欧阳的 行为构成逃逸。
被告保险公司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条款在保险单的“明示告知”一栏中用加黑的字体载明“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 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条款,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第三者商业险及 不急免赔条款内免责的抗辩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由被告欧阳承担60%的赔偿责任,阿福承担30%的责任,阿坤自担10%的责任,最终判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5万元,驳回了阿坤对肇事司机欧阳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保护好现场。随意移动现场、破坏现场、伪造现场会对事故责任认定构成障碍,也会给保险赔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